各相关单位:
为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,进一步规范缓考考试制度,根据《
学籍管理规定》中有关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的相关规定,并结合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现对学生申请缓考考试的审批原则及办法程序作如下规定:
一、
审批原则
(1)
因病住院或因病确实无法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申请缓考的学生,需附医院相关证明;
(2)
因直系亲属病重或逝世而申请缓考的学生,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;
(3)
因参加其他各类非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提出的缓考申请,学院应严格审核。
二、
办理程序
(1)
要求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
学生缓考审批表》,由所在学院按审批原则,严格审批;
(2)
学生提交的《
学生缓考审批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,原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,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;
(3)
申请缓考考试并获批准的学生,延缓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该缓考课程的正式考试,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。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